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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派留学派出服务系统(求助,公派留学怎么延期)

yezi666 01-09 159
公派留学派出服务系统(求助,公派留学怎么延期)摘要: [db:Intro]...

公派留学的前提条件是获得国外学校的录龋录取条件完全取决于所申请的学校。 在申请学校的时候,如果国外高校的官网上面有和CSC合作的项目,就可以提出申请。学校按申请资料来确定是否面试及最后录龋同时向CSC提出公派留学申请,获得资助...

根据教财司函〔2012〕306号文件《关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发放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生活费发放采用如下标准:

一、对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含政府互换协议派出人员),按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标准》规定在国内先预发三个月的生活费,剩余资助的生活费由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发放。对于英国、美国等存在地区差异的国家,一律按照留学身份所对应的最低生活费资助标准进行发放,不足部分由国外管理单位补足。

二、对于所赴国家驻外使(领)馆无教育处(组)的国家(名单见附表)和俄罗斯俄外地区(即莫斯科和圣彼得堡以外地区)的公派留学人员,实行按留学期限划分,生活费采用不同方式发放,具体标准如下:

1.留学期限在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

国内预发三个月生活费

剩余资助的生活费待完成留学任务回国后,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按规定补发。

注:“补发规定”详见如下说明。

2.留学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不含一年)

国内预发六个月生活费

3.留学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

国内预发三个月生活费

剩余资助的生活费仍按照现行模式由驻外使(领)馆的相关部门代为发放。

三、补发规定

(一)留学人员回国后,须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以下材料:

1、留学人员回国证明

2、护照首页和信息页(包括:签证页、出入境页),注明在外停留时间

(xx月/xx天)

3、注明已领取的生活费金额、已领取的月份数,还需领取的天数(已回国日期为准,精确到日)

4、基金委录取资格证书扫描件

5、留学人员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开户行(需具体到____银行____支行/分理处/营业室等)

2)开户行地点(具体到____省____市)

3)户名

4)账号

5)开户行编码

★收款行编号获取方法(人行支付系统行号,即CNAPS号)如下:

方法一:网页下载:点击进入“银行账户编码”页面,请在此页面中找到您需要查找的银行,点击并下载该行的

“收款行编号”列表,在表中查找到您的收款行编号,并填入上表中;

方法二:询问开户银行网点工作人员,获知您开户行的CNAPS号。

6、如果知道驻外使馆联系人的传真及电话请在邮件中提供。

(提示:请仔细完整填写“账户信息”,由于账户信息填写不完整或有误而造成汇款不成功,由申请者承担相应责任;请将相关账户等信息书写于邮件正文中,留学人员回国证明、护照首页和信息页、基金委录取资格证书扫描件后请以附件形式发送,邮件主题请注明姓名+国家+补发生活费。)

欧亚非地区国家:[email protected]

美大地区国家:[email protected]

(二)在收到电子邮件后,会审核相关材料,向驻外使领馆核实相关情况,确定补发经费的具体数额。

(三)中心财务处将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将此费用汇出。

可以的,如果条件满足的话,可以申请公费留学,申请人可通过登录“国家公派留学信息平台”网站来进行网上报名申请奖学金或资金补助。

公费留学在国内一般是指由政府提供留学资金的一种留学方式。公费留学的申请人要向教育部提交申请,申请通过以后教育部会直接向申请人提供一定的留学费用。

只有公费留学国家才会给补助,自费留学是没有补助的。

留学人员所得国外奖学金、资助费和其他费用的处理办法

(一)留学人员的奖学金或资助费,凡属个人通过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和基金会等直接(或委托)考试获得者;个人通过正当途径,向国外单位申请获得者;国外单位指名邀请获得者;通过两国政府或团体、组织、双边或多边对等交换奖学金名额,由我方经考试指名受领者;有关国家政府、学校、团体或国际组织单方面赠予我国政府或单位的奖学金或资助费名额,由我方经考试指名受领者。以上人员所获得的奖学金和资助费一律交由本人支配,用作学习和生活等全部费用。其中按国家计划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派出的公费留学人员所获得的奖学金和资助费低于同类留学人员国家发给费用标准的,由使领馆补足。不属于上述情况者按有关规定办。

(二)在出国前已取得国外奖学金和资助费现款的,出国机票(车、船票)、衣物补助费、旅途零星外汇由留学人员自理。

出国后获得国外奖学金和资助费的留学人员,原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提供的出国机票(或车、船票)、衣物补助费一般不再归还。如到达所在国后,对方可报销出国旅费者,应将此款归还使领馆。回国旅费自理,不足的,由使领馆补足。

(三)留学人员出国后在国家资助的期限内因学习、科研成绩优秀而取得国外奖学金或资助费的,一律交由本人支配,同时停发国家资助。但对所获得的奖学金或资助费低于原国家发给费用标准的,除由使领馆补足外,再给予适当奖励;相当或略高于原国家发给费用标准的,也给予适当奖励。以上奖励部分在本人所得奖学金或资助费的25%以内掌握,具体标准和奖励办法,由使领馆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享受国家公费期满以后,奖励部分停发。

到国外后凡经个人努力取得对方减免学费(有的国家称实验费)的留学人员,使领馆可视情况给相当于减免费用的10%,以资鼓励。

(四)国家选派的大学生、研究生的业余劳动所得,如假期开展勤工俭学的收入、稿费等;进修入员得到的对方给予的一次性经济收入,如奖金、国际会议费、临时讲座报酬以及保健津贴、野外作业补贴、专业实习报酬等,一律由本人支配。

(五)享受国家公费或国外奖学金和资助费的留学人员,既要发扬勤俭建国、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又要保持我出国人员的尊严。在经费使用上,应保证本人身体健康在国外学习、科研以及生活中的正常需要,保证对外学术交往的需要。提倡和鼓励他们用节余外汇购买科研教学仪器设备、用品和书籍、资料,以利回国后继续进行科研、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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