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对于自费留学和公费留学的差异存在疑惑,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跟着来看看吧!欢迎阅读。
公费和自费出国留学区别解析
我国从1996年开始,在选拔公费留学人员上推行了一套标准和方法。在全国范围内试行以“个人申请、专家评价、平等竞争、择优录取”为原则的新的选择办法,对公费出国留学人员提出了许多新的条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家规定,公派公国留学的申请人应具备如下条件:1、政治条件、2、业务条件、3、外语条件、4、健康条件四大条件。
凡符合上述规定的中国公民,均可提出申请。 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必须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的义务,并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签定《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该协议书由选派单位和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双方签字,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内容,包括国家和单位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规定的留学目标、内容、期限、回国服务的要求,向留学人员提供经费的规定,以及派出单位和出国留学人员双方的其它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如留学人员不按协议规定履行回国服务的义务,则应偿还出国留学期间的全部费用。
自费留学不受学历、年龄的限制,凡具备条件者,均可申请自费到国外上大学(专科、本科)、读研究生或进修。首先,长远规划,慎重选择。最好能从自身的学习状况、职业规划与设计、国外教育资源的优劣等方面综合考虑,然后再做决定。其次,经济条件是个重要因素。
家庭现有及未来几年的经济收入是否足以支付孩子留学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及生活费等,这应成为出国留学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三,自身素质是个必备条件。是否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学习适应能力、语言能力和较成熟的心智,这些都是保证能够在国外健康成长和达到预期学习效果的必备条件。
如果毁约除了赔偿违约金和返还所有的资助费用,就没有别的问题了。
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三十七条在留学期间擅自变更留学国别和留学身份、自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和国家公派留学身份、单方面终止协议、未完成留学计划擅自提前回国、从事与学业无关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表现极为恶劣以及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3个月(不含)以上、未完成回国服务期等违反《协议书》约定的行为,构成全部违约。违约人员应赔偿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并支付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30%的违约金。
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3个月(含)以内的行为,构成部分违约。违约人员应赔偿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20%的违约金。经使领馆批准,仍可提供回国机票。
因航班等特殊原因超出规定留学期限1个月(含)以内抵达国内的,不作违约处理。
不赔偿会遭到诉讼
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协议书》约定的违约行为,留学基金委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协议书》有关条款对违约人进行违约追偿。违约人本人或其保证人(即协议书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如违约人员按《协议书》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数予以经济赔偿,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如违约人员未按《协议书》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做出赔偿,则将要求其国内保证人承担经济责任。如违约人员及其保证人均不承担约定的经济赔偿责任,则将在国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对违约事件,特别是对不按《协议书》约定履行经济赔偿责任者,除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外,必要时还将采取其它辅助手段,如以留学基金委名义向国外有关方面通报违约事实;将违约名单予以公布等。
3、违约人员完成经济赔偿后,即了结了与留学基金委所签《协议书》的义务,但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身份不变。协议了结情况由留学基金委通报使领馆、违约人员本人和推选单位。
以上内容参考教育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