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yezi666

留学生北京户口(留学生落户北京初审过了到审批需要多久)

yezi666 2023-12-30 100
留学生北京户口(留学生落户北京初审过了到审批需要多久)摘要: [db:Intro]...

法律主观:

留学生北京落户审核被拒理由包括:

1、不满足北京的学历落户条件。

2、未达到落户的社保缴纳期限。

3、留学国外的期限未达到留学落户的标准。

4、落户被拒绝的其他理由。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海归硕士北京落户最新政策是怎样的

首先说一说留学生办理北京户口的要求:

第一:学历要求

海外硕士及以上;香港和澳门毕业的学生也可以享受次待遇

第二:时间要求

首先是在境外的学习时间需要待满365天;然后是毕业回国2年内提交落户材料。

第三:年龄要求

45周岁以下

以上这三点是留学生的个人满足的条件,对于入职的工作也是有一定的要求的

第四;公司要求

1.注册资金50万及以上

2.注册地在北京市工商局总局;注册地在各区工商局的企业,必须是北京市科委认定的高新企业

3.公司有集体户口

满足了以上条件的留学生,就可以做落户北京的申请,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1.《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办理在京就业、落户手续材料目录》原件

2.《在京用人单位申请就业落户预约单》原件

3.专办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4.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

5.硕士以上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6.所有护照、签证及出入境记录复印件

7.单位接收函》原件

8.聘用(劳动)合同

9.非事业编制和其他性质单位留学人员,还须提供由北京市社保所出具的最近3个月的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证明原件

10.由用人单位或在用人单位委托的在京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档案保管证明》原件

11.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A4纸复印)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

12留学人员在国外完成学业后,继续在国外实习或工作,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材料准备好了,可以在线申请了

登陆留服官网,点就业落户 ,选择“就业落户在线服务系统留学人员登录/注册”,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后保存,保存信息后,点击“提交”,确认个人状态变为“已提交”后,才可以办理后续手续。

最后就是等待审核了,留学生落户北京递交材料后一般要审核三个月左右,50个工作日,(博士的审核时间会短一些)这期间如果材料不完整的话 ,留服会邮件通知提交补充材料。

法律分析:关于留学生落户北京需要满足2个大前提条件满足落户北京的留学生申请条件所签署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满足落户标准。第一项作为硬性条件是必须所有人默认满足的,而且其实只要你是实实在在读书,有正规的毕业证,那么你就是满足这个条件的。而关于第二项,是由用人单位、企业来决定是否给你这个落户资格推荐的,并且你要确认是否能在两年之内帮你把落户做好。这个一定在找工作的时候多了解好。根据北京<关于非北京籍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办理在京就业落户手续的实施办法(2020年12月修订)>规定看一看留学生的申请条件。留学人员应具备的申请条件在国(境)外获得硕士(含)以上学位;出国前已获得国内博士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等访问研究。出国留学一年以上。学成回国两年内通过在京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年龄45周岁(含)以下。出国前已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与在京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按要求缴纳北京市社会保险。留学人员的个人信息须与留学期间一致。赴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学习的人员,参照留学人员条件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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