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家庭只要有一定资产的都会为了孩子以后的发展而将其送出国到发达国家去留学,而父母就会因为工作留在国内继续为孩子赚取经济支撑,所以不能亲自照顾的父母都会为孩子找到国外的 监护人 。而留学监护人的主要职责除了照料孩子的生活起居以外还要帮助其处理学校的相关事项。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一、留学监护人的职责包括哪些内容? 帮助公立学校的学生做好抵加后相关事项: 到教育局报到,递交相关材料(包括成绩单,各种证明文件等); 陪同学生到教育局注册,安排参加入学考试及开学典礼; 作为学生在加拿大与教育局和学校的正式联系人; 当监护人因事暂时离开所在城市时,向教育局和学校提供学生的第二联系人; 在选课、课外活动等方面给出建议; 代表家长为学生争取权益; 关注学生出勤情况并向家长反馈; 帮助学生找家庭医生,购买 医疗保险 ; 指导学生完成个人资料更新(护照,学习许可,签证,转校,学费等); 必要时代表家长关于学生的学业问题签字; 参加家长会,和学校保持联络,监督学生学业进展; 和寄宿家庭保持联络,定期查询学生情况; 定时向学生家长汇报学生学习和生活情况,并从监护人的角度提供建议; 如学生因紧急情况住院,监护人到场帮助医生作出最合适的决定,必要时代表家长签字; 如学生因故被警方扣留,监护人到场配合警方工作。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 代理 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 诉讼 活动 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所代理进行的活动领域不限,较多地表现为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性质的活动,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质的民事活动。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 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其财产也由监护人保管,可以被监护人合理利用,在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之前,最好咨询一下专业的 律师 ,让律师帮忙分析自己的处分行为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以免惹来不必要的财产纠纷,因为对于被监护人的某些财产,监护人也不能作出处分。 综上所述,父母如果为孩子在国外寻找委托了专门的人员作为其监护人通常都会说明清楚与孩子有关的生活事项,除了在生活上要保障其安全和成长环境以外还需要在学校需要监护人参与的活动中及时为孩子办理好相关的材料和证明。
法律分析:1、供吃、穿、住、医疗等条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体的健康; 2、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 3、对未成年人的思想、行为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和管理,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4、保证未成年人接受学校科学、文化等知识教育; 5、照顾未成年人的生活; 6、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7、代理未成年人进行与其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8、代理未成年人进行诉讼; 9、保证未成年人不得早婚; 10、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1、保障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共同居住; 12、公安机关汇报和请求帮助; 13、代为赔偿; 14、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做童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