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yezi666

留学生归国落户(12个出国留学生的集体户口办理问题解答)

yezi666 2023-12-31 104
留学生归国落户(12个出国留学生的集体户口办理问题解答)摘要: [db:Intro]...

以下12个关于答复留学生集体户口的问题,我整理我,请留学生自行参考。

1、在中心留学集体户口落户后办理有关手续须携带的文件是哪些?

须携带本人户口存放合同书和身份证。如果委托他人前来办理相关手续,须携带本人户口存放合同书、身份证、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2、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的有效期是如何界定的?

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的有效期为40天,在有效期内,回国人员符合落户中心集体户口者将落户材料备齐,递交到回国处317室即被认定为有效申请。

3、回国人员落户中心集体户口需要多长时间?

已经在回国处办理完毕派遣落户审批手续, 符合落户中心集体户口的留学回国人员将落户材料备齐递交到回国处之日起,一个月内中心户籍专管员办理落户手续。落户后,集体户口卡由中心户籍专管员保管。

4、如何办理户口卡的借用手续?

因结婚、购房等原因需借用集体户口卡的留学回国人员,需持集体户口存放合同书和本人身份证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集体户口管理办公室(317)现场填写书面申请,写明借卡原因和还卡日期,交纳1000元押金,即可办理借用手续。个人借用户口卡不得超过一个月。

5、如何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户口相关事宜?

如果本人不能来我处办理借用户籍卡、户口迁出、领取身份证等事宜,须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须下载委托书并手写添写完毕,被委托人携委托书、户口存放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前来办理。

6、留学人员是否可以自己前往东升派出所申请办理身份证?

东升派出所不受理集体户口人员本人申办身份证,须由中心集体户口专管员前往派出所代办。

7、留学回国人员如何办理身份证?

落户手续在交齐落户材料,签订留学人员户口存放合同的40个工作日之后(不再另行通知),集体户口申请人携带户口存放合同于中心317室领取户籍卡,自行前往东升派出所在照相室照相,照完数码相片后须将户籍卡和20元身份证工本费交中心工作人员。第二代身份证丢失申请补办的,需持户口存放合同于中心317室现场填写丢失声明,缴纳40元补办身份证工本费。自照相、申请补办身份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后,本人可持户口存放合同书直接前来中心学一楼317房间领取身份证,期间不接受有关电话咨询。

8、如何办理临时身份证?

办理临时身份证是指本人已经审批落户北京,并已经前往东升派出所拍过身份证相片,或已申请补办二代身份证,通过中心集体户籍专管员申请了北京第二带身份证者(需要在本人照相、申请补办一周之后方可办理),本人如果需要办理临时身份证,可向户籍专管员借用户口卡和第二代身份证领取凭证,前往航天桥西500米银都大厦内办理临时身份证。

9、户口存放合同书丢失如何补办?

须提前三天与集体户口经办人员预约,届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和人民币100元前来办理。

10、何时办理集体户口的迁出手续?

因结婚、买房等已有固定住所或已调入有集体户口管理能力单位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及时通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集体户口专管员,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若由于工作等需要,个人档案须从我中心迁出的,必须将集体户口一并迁出,迁往档案所在人才的集体户口、单位的集体户口、自己或配偶的房产家庭户口等处。申请出国留学的人员,出国前或在国外期间,不能申请办理户口市内迁移手续;如果因故未能出国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学生或家人协助将其户口迁回原籍。出国人员学成回国,在中心办理派遣落户手续后,可以将户口迁出。

11、留学回国人员如何办理户籍北京市内迁移?

留学回国人员办理集体户口市内迁移,需提供留学人员户口存放合同书原件(若合同未到期需要退费的需携带完整缴费发票原件)以及预迁入的新户籍地址派出所名称,携本人有效证件前来办理。

12、出国留学人员如何办理户口迁出本市?

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在北京市以外的地区工作或者留学期间要将户口迁回原籍,需要办理户口迁出的,应先在准备迁入的省、市公安局、派出所开具准予迁入证,然后携带户口存放合同、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户口卡一并交于我处,7个工作日后来我处领取户口迁移证,携迁移证以及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前往迁入地办理落户手续。他人代为办理的需要委托书,具体参见如何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户口相关事宜。

注:中心户籍地址:海淀区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院路15号

北京留学生落户政策是什么

标题:海外留学生落户北京条件

海归若想在北京落户,在境外连续学习时间需要满1年,并在毕业回国的两年内提交落户材料。

第一:学历要求

在国外获得硕士(含)以上学位;出国前已获得博士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等访问研究;

香港和澳门毕业的学生也可以享受次待遇;在国外获得硕士(含)以上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等访问研究。

第二:时间要求

首先是在境外的学习时间需要待满365天(满365天以护照出入境记录为准,目前政策是留学期间去其他国家旅游的时间不扣除;以学业结束后第一次回国护照上的入境时间为准);然后是毕业回国2年内提交落户材料。

第三:年龄要求:45周岁以下

第四;公司要求

注册资金50万及以上;注册地在北京市工商局总局;注册地在各区工商局的企业,必须是北京市科委认定的高新企业公司有集体户口。

什么是落户

1、落户指在某地报入户口,长期定居。落户某地需具备落户地规定的条件并办理一定的手续才能落户该地。

2、户口迁移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政策如下: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应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自有住所;或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具体积分标准为:大学专科(含高职)10.5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15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26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37分,以上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只取得学历或学位的,可按照《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有关标准获得积分。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

(四)职住区域指标及分值

自2018年1月1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自有住所居住的,且取得落户资格后应当在该自有住所落户,每满1年加2分;满足上述条件且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工作的,每满1年加3分。以上情况,最高加12分。

(五)创新创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本市市级奖项的,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世界级奖项的,可获得相应加分。其中,获国家级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世界级奖项的最高加12分,获本市市级奖项的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并持股比例不低于10%,且企业近三年获得股权类现金融资达到《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有关标准的可加分,最高加6分。

上述创新创业指标各项加分不累计,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计最高分。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五条 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守法记录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应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自有住所;或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具体积分标准为:大学专科(含高职)10.5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15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26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37分,以上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只取得学历或学位的,可按照《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有关标准获得积分。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

(四)职住区域指标及分值

自2018年1月1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自有住所居住的,且取得落户资格后应当在该自有住所落户,每满1年加2分;满足上述条件且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工作的,每满1年加3分。以上情况,最高加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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