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小孩是可以在中国上学的,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有本市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需转到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读。
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市内转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籍迁移、实际居住地变更等相关材料,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到拟转入学校联系。
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区教委协调解决。区内转学的,由转入、转出学校和所在区教委核办。跨区转学的,由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在区教委核办,报市教委备案。对转入的学生,学校应当按其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第二十四条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有本市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需转到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参照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关于学生学籍的其他规定。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下列情形,不予转学:
(一)中小学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转学。
(三)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八条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以上内容参考?中国政府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的内容具体为高等学校应当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为国际学生在中国境内学校学习提供便利,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中国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而制定的办法,2017年3月20日,由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2000年1月31日发布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1999年7月21日发布的《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为国际学生在中国境内学校学习提供便利,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中国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本办法第二至五章适用于高等学校。实施学前、初等、中等教育的学校,其对国际学生的招生、教学和校内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