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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留基委奖学金资助标准)

yezi666 01-05 133
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留基委奖学金资助标准)摘要: [db:Intro]...

留基委奖学金资助标准如下:

1、学费:每年最高可获得3万元,其中本科生每年最高可获得2万元,硕士研究生每年最高可获得2.5万元,博士研究生每年最高可获得3万元。

2、生活费:每年最高可获得2万元,其中本科生每年最高可获得1.5万元,硕士研究生每年最高可获得1.8万元,博士研究生每年最高可获得2万元。

3、国际往返机票:每年最高可获得2万元,其中本科生每年最高可获得1.5万元,硕士研究生每年最高可获得1.8万元,博士研究生每年最高可获得2万元。

4、科研费:每年最高可获得2万元,其中本科生每年最高可获得1.5万元,硕士研究生每年最高可获得1.8万元,博士研究生每年最高可获得2万元。

5、其他费用:每年最高可获得1万元,其中本科生每年最高可获得0.8万元,硕士研究生每年最高可获得1万元,博士研究生每年最高可获得1.2万元。

此外,国家留学基金委还可以提供一次性补助,最高可获得2万元,其中本科生最高可获得1.5万元,硕士研究生最高可获得1.8万元,博士研究生最高可获得2万元。

国家公派访问学者资助标准

详解公派留学奖学金的类型

 凡符合条件的个人,从即日起均可申请赴以下各国公派留学,其奖学金项目如下。

 赴以下国家可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墨西哥、新西兰、荷兰、比利时、爱尔兰、奥地利、瑞士、英国、法国、德国、瑞典、挪威、丹麦、芬兰、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希腊、冰岛、俄罗斯、爱沙尼亚、立陶宛等东欧各国、独联体各国,还有日本、新加坡、韩国、印度、朝鲜、埃及、叙利亚、以色列及其他亚非地区。

 除了国家留学基金项目外,公派出国留学奖学金还有以下项目:墨西哥政府互换奖学金项目、荷兰互换奖学金项目、比利时(弗)政府互换奖学金项目、爱尔兰政府互换奖学金项目、奥地利政府互换奖学金项目、瑞士互换奖学金项目、中法合作项目、德国DAAD攻读博士学位项目、德国赛德尔基金会奖学金项目、德国阿登纳基金会奖学金项目、德国艾伯特基金会奖学金项目、瑞典互换奖学金项目、挪威政府互换奖学金项目、丹麦政府互换奖学金项目、芬兰政府互换奖学金项目、西班牙政府互换奖学金项目、葡萄牙政府互换奖学金项目、意大利政府互换奖学金项目、希腊政府互换奖学金项目、冰岛政府互换奖学金项目、俄罗斯互换奖学金项目、俄罗斯艺术类项目、爱沙尼亚政府互换奖学金项目、立陶宛政府互换奖学金项目、东欧各国互换奖学金项目、独联体各国互换奖学金项目、中国政府派遣研究员项目(日本)、韩国互换奖学金项目、韩国语进修奖学金项目、印度政府互换奖学金项目、朝鲜政府互换奖学金项目、埃及、叙利亚政府互换奖学金项目、以色列互换奖学金项目、亚非地区部分国家互换奖学金项目。

  更多奖学金信息请点击相关链接

 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ETS)近日宣布,2013年托福奖学金项目启动,将有46位优秀中国学生获得总额13.8万美元的奖学金,奖金数额比去年增加了66%。该奖学金用于帮助学生进行2013学年在海外的本科或研究生阶段的学习。奖学金申请要在4月30日前在线提交。ETS将在5月通知申请人获奖情况,8 月发放给获得者所就读的院校。奖金只可用于学业开支,且将只在学生抵达校园后支付。

 法国大使馆今年再次推出France Excellence奖学金项目,针对赴法就读硕士项目的学生开设,包括每月750欧元的补贴和大学生社会保险。获得者在抵法第一时间即有权享有个性化的接待和租房服务,同时可以参与文化和社交活动。该项奖学金项目由法国驻华大使馆文化教育合作处和科技处设立,旨在协助中国优秀学子实现留学计划。本年度申请于4月5日16时截止。

法律分析:国家公派访问学者项目的资助内容主要包括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

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不同国家,不同地域的发放标准不一样,高消费国家的高消费地区,发放的资助金额会高一些,低消费国家低消费地区的资助金额会相应的少一些

法律依据:《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

第一条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是指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和零用费等。

第二条 艰苦地区津贴是指根据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所赴高原、多病、艰苦、高温国家(地区)发给的特殊生活津贴。

第四条 调整的国家公派人员奖学金、艰苦地区补贴和高等学校学科建设骨干教师专项出国研修人员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的资助标准。

第五条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获得对方国家提供的奖学金,其数额高于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部分全部归己,国家不再给予补助;低于规定标准的部分,按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补齐其差额。

第六条 奖学金和艰苦地区津贴依据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国外实际留学的时间,按月或季度发放。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发放。

第九条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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