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yezi666

留学生强奸(关于刑法基本原则按一些案例分析及答案)

yezi666 01-06 124
留学生强奸(关于刑法基本原则按一些案例分析及答案)摘要: [db:Intro]...

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围

李学沛,男,26岁,工人。王义勇,男,24岁,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案例3:刑法的效力范围

]温源和,泰国籍。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的国外贩毒分子,商定在昆明市交接毒品的时间和地点。8月16日下午6时许,戴文和余锡宽在昆明市火车站外水果摊接收毒品时,被当场抓获,缴获***22768克。温源和于当晚亦被抓获归案。

[问题]对本案行为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案例4:诉时效中断

刘某某,男,32岁,工人。刘某某于1997年3月12日,以欺骗手段强奸了一名患有精神病的女青年。于1999年7月4日被捕后,刘又交待了其于1993年3月3日盗伐集体林木200株。

[问题]对刘某某盗伐林木的行为是否还要追究?为什么?

案例5:刺伤便衣警察案

赖某,男,25岁,工人。 某在与他人打斗的过程之中,对便衣警察的行为误认为是对方帮凶的侵害行为,将其作为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对待而实行了

某日晚,赖某在自己家附近遇见两个男青年正在侮辱他的女朋友,即上前制止,因被其中一男青年殴打而被迫还手。在对打时,便衣警察黄某路过,见状抓住赖的左肩,但未表明其公安人员的身份。赖误以为黄是对方的帮凶,便拔刀刺黄左臂一刀后逃走。

[问题]对赖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处理?并请说明理由。

案例6:负有特殊义务人不作为杀人案

石某,男,35岁,工人。石某经常虐待妻子。一日,石某的妻子因不堪石某的毒打,在石某走后服毒自杀。邻居发现石某的妻子在床上挣扎,便把石某找回来,要他赶快将妻子送医院抢救。石某既不抢救,也不让邻居抢救,还恶狠狠地说:“我就要看着她死。”最后,邻居们强行将石某的妻子送往医院,但由于时间拖廷太久,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题]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案例7: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

张某某,男,23岁。张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服刑期间,张因病于同年7月11日保外就医。从保外就医的当月起,张某某又继续盗窃作案。在一年之内共盗窃23次,价值人民币45000元。

[问题]法院应对张某某如何处罚?

案例8:刑事责任年龄

魏春峰,男,15岁。魏春峰因伙同他人抢劫于某年3月被公安局收容审查。同年4月,魏从看守所挖洞逃跑,同年11月被抓获并被逮捕。

[问题]对魏春峰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案例9:恋爱期间与幼女发生性行为

马某某,男,17岁。马某某在山上干活,见本乡林水村女孩段某某(13岁,身高1.62米)在挖野菜,便问段是哪个村的、姓名、年龄等。段谎称自己17岁。段问马的年龄及姓名,马说19岁,并谎称在县糕点厂工作。两人在闲谈时,马某某说要在本村给段介绍个对象,段同意,并且要给马某某介绍个对象,说:“像我这个样的行不行?”马说:“行。”几天后两人赶集相遇,彼此情趣相投,遂建立了恋爱关系。晚上两个人回马家住宿,并发生了两性关系。数日后,段得知父母寻找她,要马某某带她到外地躲藏。马某某即带段到其姨母家同居两夜,并多次发生性行为,后马又带段到其舅父家中同居。

[问题]马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奸*幼女罪,请说明理由。

案例10:运输毒品罪

田某某从楚雄到德宏做羊皮生意时与袁某某(另案处理)相识,袁某某要求田某某带一样东西到保山,田表示同意。袁某某把自己买的750克鸦片用塑料膜包成条状,使其减少鸦片气味,然后装入用毛巾缝的袋子里,指使田某某系在腰上。田某某问袁是什么东西,袁说:“别罗嗦!带到保山就行了。”田某某携带时隐隐约约闻到一点气味,但不知是什么。当他从德宏市乘汽车到保山经过红旗桥时被查获。

[问题]田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为什么?

案例11:故意杀人罪

某日晚8时许,李剑、李军华、黄贱德等10人到某工厂寻衅滋事、调戏女工。当该厂厂长和工人前来制止时,李剑从同伙手中接过杀猪刀朝人群乱砍,致一工人面部受轻伤。李剑在逃跑途中,听到后面有人跑来,误以为是工厂的人追他,即转身朝来人的腹部刺了一刀,结果将紧随其后的同伙黄贱德刺死。

[问题]李剑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案例12:公安干警开枪案件

朱某,男,31岁,某县公安局干部。某日晚11时40分左右,朱某已睡下,忽然听到自家门外有响动,便起身持手枪出门察看,发现对门李家院内大树下有个人影晃动。朱上前问道:“谁?干什么的?”那人转身就跑。朱认为是有人偷东西,便追赶。一面追,一面喊“站住”。当追到邻居丁家房屋后门附近,看人影像是往右拐,随即在相距一百多米处朝人影开了一枪,王某(男,19岁)当即中弹倒地,在送医院途中死亡。

[问题]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心理态度?应否负刑事责任?

案例13:索要欠款打架误击其父亲案

吴某某酒后到其叔家索要欠款,与其叔发生口角,于是到自己父亲家拿了一根木棒(长140厘米、直径50厘米)。回来后见其叔正与父亲在路上说话(二人相距约1米),便手持木棒向其叔打去,其叔避开,木棒击在其父头上,致其父死亡。

[问题]吴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案例14:手持气枪误伤他人案

马某某手持气枪在自家门口带孩子玩。见好友赵某骑自行车路过,就与其打招呼,同时随便向赵某的车轮放了一枪。谁知子弹偏向上方,正中赵某的左眼,造成赵某左眼球被摘除。

[问题]马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案例15:毒蛇伤人案

杨某某与本村的庄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5人,给吕某某家砍木料。归途中,发现路边草丛中有一条毒蛇。杨某某在明知是毒蛇的情况下,将其捉到手中。5人成纵队向前行走,杨某某走在最后,距他前边的庄某某仅l米。当庄某某弯腰拿起放在路边的衣服时,杨某某手中的毒蛇将其右腿咬伤,当即中毒肿大,不能行走,被人抬回家。庄某某经手术右腿截肢。

[问题]杨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主观上是何种心理态度?

案例16:意外事件

张某,男,26岁,司机。某日上午,张某驾驶小轿车开往长江边码头,车内乘坐供销社主任及其妻、女和其他亲属共5人。小车行至离江边29米的斜坡上时,总泵皮碗突然破裂,刹车失灵。张某踩了三下脚刹车。并立即拉了手闸刹车,均不能把车刹住,汽车遂俯冲落入长江,4人淹死,仅主任的女儿和张某被打捞得救。经技术鉴定,总泵皮碗破裂致使刹车失灵,系机械故障。

[问题]请分析张某的行为是过失犯罪还是意外事件?

案例17:不可抗力事件

王某某,男,21岁,汉族,某某市摊贩。杨某某,男,23岁,汉族,某某市摊贩。某日下午5时许,王某某在自由市场卖猪肉,见邻摊有一卖菜的妇女与两名顾客争吵,便右手拿着剔骨刀走过去看热闹。往回走时,杨某某与王某某闹着玩、将王某某抱住。王对杨说:“别闹,我手里有刀,别扎着你。”王某某边说边把右手的剔骨刀尖由原来的向下转为向后,以防刺伤杨某某。但杨仍用双手搂住王的双肩向后推;王站立不稳向后倒去,恰好被害人赵某某站在王某某身旁,王手中的剔骨刀刺入赵某某的腹部,造成赵某某腰部开放性外伤,脾刺伤。 案例18:意外事件

沈某,男 33岁,汽车司机。某日下午,某县城镇供销社业务员吴某在外县乡购买农副产品后,要找地方住宿。该乡保管员田某将吴安排在该乡汽车库院内小东屋。田曾对吴说:“晚上ll点左右,汽车才回来。”吴在小东屋躺了一会儿,因天气太热,便搬到院内睡觉,并用塑料布(长ll米左右,宽1.6米)蒙头盖脚睡在地上。晚上11点左右,天下小雨,院内漆黑,司机沈某驾驶柴油解放车返回,乘车的副司机下车将车库门打开,沈关灭大灯,只开小灯驶进院内。在调头准备倒车时,左前轮将睡在地上的吴某当场轧死。

[问题]沈某对吴某的死亡是否应负刑事责任?请说明理由。

案例19:犯罪的停止形态

蒲某意图抢劫,尾随一妇女身后。当该妇女回家打开房门后准备关门时,蒲某以为其家中无人,强行挤进房内,并随手锁上门,该妇女被吓得惊叫一声。她的丈夫闻声起床,拉开电灯,见蒲某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么的?”蒲某答不上来,该妇女的丈夫上前打了蒲几个耳光。在邻居的帮助下,蒲某被担送到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蒲某供认他到该妇女家的目的是为了抢钱。

[问题]请分析蒲某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案例20:犯罪的停止形态

沈某,男,24岁,某厂工人。沈某因赌博欠债,难以偿还,便图谋盗窃本厂财务股保险柜里的现金。某日晚9时许,沈某撬开了财务股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小保险柜,未能窃取柜中的现金。于是,沈某将小保险柜搬离财务股,隐藏在厂内仓库旁的小试验室里,想等待时机再撬开小保险柜,窃取现金。第二天,财务股的李会计上班后发现办公室门被撬、小保险柜失踪,当即报案。公安人员在厂内仓库旁的小试验室里找到保险柜,柜门尚未打开,柜内人民币也原封未动。

[问题]请分析沈某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

答案

案例1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卞某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卞某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

我国刑法对李学沛、王义勇应当适用。李学沛、王义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第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均适用我国刑法。李学沛、王义勇受雇于美国轮船,在轮船停泊巴西时杀人,应当依照刑法第7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

案例3

对本案三名行为人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是:三行为人的贩毒行为有一部分是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的。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行为,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我国刑法;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均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本案三名行为人预谋贩毒虽在国外,但实施贩毒的行为在我国领域内,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应当适用我国刑法。温源和虽是外国人,但不属于刑法第11条规定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亦应适用我国刑法。

案例4

对刘某某盗伐林木的行为应当追究。根据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犯罪所应适用的法定刑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5年。刘某某于1993年3月3日犯盗伐林木罪,依照1979年刑法的规定,盗伐林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刘某某犯该罪的追诉时效本应为5年,即到1998年3月3日届满。但是在其所犯的盗伐林木罪的追诉时效尚未届满前,刘某于1997年3月12日又实施了强奸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即前罪的时效中断,已经经过的时间归于无效。这样,刘某某盗伐林木罪的5年追诉时效应从1997年3月12日开始重新计算,1997年7月4日仍在追诉期限内,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5

赖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理由是: (1)赖某打击便衣警察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应当负刑事责任。赖伤害行为。事实上,便衣警察的行为并非不法侵害,赖某对假想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2)赖某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是故意的。在本案中,赖某对便衣警察是否为侵害人的同伙的认识上有过失,但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却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3)赖某没有认识到便衣警察的身份,主观上没有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故意,不能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案例6

石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是: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态。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有能力履行某种义务以阻止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竟不予以履行的行为。本案石某与其妻之间具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在其妻生命垂危时,石某有义务积极予以救助。而石某非但不予救助。而且还不让邻居救助,最终导致其妻死亡,其行为属于不作为的犯

案例7

张某某的行为属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此情况,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案例8

对魏春峰的行为应以抢劫罪一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得适用死刑。理由是: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本案中,魏春峰实施了抢劫和脱逃两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他对脱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法院应以抢劫罪一罪定罪。在量刑时,不能对其适用死刑,并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9

马某某的行为不能构成奸*幼女罪。理由是:奸*幼女罪是指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行为。段某某虽然不满14周岁,但身高1.62米,又对马某某谎称自己17岁,根据双方当时的情况,马某某不能够知道段某的真实年龄,而缺乏奸*幼女罪主观方面必须具备的“明知”,因而不能构成奸*幼女罪。

案例10

田某某的行为不能构成运输毒品罪。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运输毒品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又予以运输的行为。本案中,田某某受委托帮别人携带毒品,而他自己根本不知是毒品,主观上缺乏运输毒品犯罪的故意。因而不能构成犯罪。这种受蒙蔽而成为他人犯罪工具的情况,被利用者不能构成犯罪,而应当直接追究利用者的刑事责任。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实行犯。

案例11

李剑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剑在寻衅滋事的过程之中,被人追赶,便意图将追赶的人刺伤或者刺死。在实施行为的时候,他对追赶者是死是伤处于一种放任的心理态度,应当按实际发生的结果定罪。本案中,李剑的行为导致了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属于间接故意杀人。至于李剑本想杀死追赶者却杀死了自己的同伙,属于犯罪对象错误,而杀人罪的对象不属于构成要件的范围,对象错误不影响行为人犯罪的性质。

案例12

朱某对王某死亡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朱某身为公安干警,在没有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开枪向人射击,意图伤害他人。尽管在当时的条件下,朱某对是否击中王某并无确切的把握,但击中与击不中都在其意志范围之内,即对击中王某,朱某主观上是一种放任的态度,对击中后王某是死是伤也持放任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朱某在开枪时,一无不法侵害的存在,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二是仅凭别人形迹可疑就开枪射击,没有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因此,朱某对自己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13

对吴某某应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定罪处罚。因为:吴某某与其叔父发生纠纷,意图报复,手持木棒去打其叔父,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打击他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条件。至于他本意是打击其叔父而错误地击中其父亲,属于打击错误。这种打击错误,不能改变行为人的行为性质

案例14

马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因为:马某某与被害打招呼并向其所骑的自行车轮子射击,说明马某某只是想和赵某开个玩笑,主观上没有伤害赵某的故意。马某某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伤害他人的后果,但是,自侍技术过关,认为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但实际上并未能避免。这种心理态度,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马某某的行为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案例15

杨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其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对于毒蛇会咬人致人伤亡的事实,杨某某具有认识能力。在玩蛇时,他应当预见到自己玩蛇,若有不慎可能会发生蛇咬伤、咬死人的结果,但由于专心于玩耍,没有注意到这种危险性并未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以致于在庄某某弯腰时,毒蛇将其咬伤,导致右腿截肢的严重后果,杨某某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杨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案例16

张某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对于刹车失灵导致汽车坠入长江致人死亡,张某事先主观上没有预见。主观上没有预见危害结果的情形,在刑法理论上有两种情况: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二是意外事件。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之所以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原因是他有认识的能力,即应当预见但因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构成意外事件,即行为人之所以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原因是根据他的认识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他不可能预见到,即没有认识能力。本案中,张某驾车失灵,是因为汽车发生机械故障所引起的,张某对该故障的发生没有预见能力,因而属于意外事件

案例17

王某某的行为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杨某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1)王某某在杨某某和他开玩笑时,已预见到了自己手中拿的刀子可能会伤及他人,便多次警告杨某某不要如此开玩笑,客观上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防止刀将人刺伤。但是由于杨某某的推动,王某某因站立不稳向后倒去时将身后的赵某某刺伤,对王21某某来讲属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致,是刑法上的不可抗力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2)杨某某明知王某某手拿剔骨刀可能会伤及他人,且在王某某一再提醒下,仍然搂住王某某向后推,在主观上符合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轻信能够避免而实际却发生了危害社会结果的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征。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18

沈某对吴某的死亡不应负刑事责任。理由是:吴某当天在院内睡觉,没有任何人对沈某予以提醒,吴某在睡觉时,又用塑料布将自己从头至脚蒙起来,在天下小雨、晚上11点左右的漆黑天气的情况下,沈某没有发现睡在地上的吴某。之所以没有预见,是因为根据当时的条件,沈某不可能预见。既然沈某对吴某睡在院中不可能预见,在倒车时将其轧死也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19

蒲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犯。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都是行为人因为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两种犯罪未完成形态区别的根本标志,是看行为人的行为处于何种犯罪阶段:若处于着手实行具体犯罪行为之前的,一律构成犯罪预备;若处于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行为之后的、一律构成犯罪未遂。本案中,蒲某尾随被害人并趁被害人不注意强行挤进房内,尚未开始实施具体的抢劫行为,仍属于为抢劫犯罪制造方便条件的阶段,因此,应以抢劫罪的预备犯判处,不构成犯罪未遂

案例20

沈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盗窃罪的既遂是以财物的所有人、监管人失去控制和行为人实际控制为标准的。如果仅仅是行为人控制了物品,但财物的所有人、监管人尚未失去控制的,盗窃行为仍未达到既遂状态。对于保险柜这样的笨重物品,需要行为人搬出厂区,工厂才失去控制,犯罪人也才能最终取得控制。本案中,沈某因无法打开保险柜、而将之移至厂实验室,沈某并未取得财物的控制,工厂也尚未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在此状态下被查获的,对沈某仍应以盗窃未遂处理。

案例21

曹某、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曹某、罗某主观上具有毒死刘某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毒杀刘某的行为,但是由于二人对犯罪工具——毒药的效力有错误的认识,最终未能发生他们所希望的结果。而这种结果没有发生,是他们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是违背他们的意志的。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这种情况属于工具不能犯,对行为人均应按犯罪未遂处理。

看到提问中有学校应当承担哪些责任,我才很好奇的点进来看的,确实想看看国外大学对于学生安全有哪些责任。很遗憾大部分回答是这对父母向校方的维权之路并不会太乐观。

我也这么认为。因为国外大学把学生当成成年人看待,安全主要还是自己负责。国内这几年对大学管理的要求简直是严苛,所有学校的考核中,安全是很大的一项,如果学生在学校期间出现自杀、意外事故、人为事故导致的等非正常死亡等事件,不管是不是学校的责任,很有可能本年度学校的考核评级就拿不到优秀评级,相应的次年拨款也会减少。

还有很神奇的一点就是,与论工作也是重要的考核项之,如果出现严重负面舆论,也可能导致学校考核分数低,拨款灭少。所以很多死亡事件,即使学校没有责任,也会承担不良后果。比如学生正常在体育场运动,突然暴先,只要家长来闹,去网上发布言论导致舆情升级,影响足够大的话,就可能导致学校相关负责人被询问或约谈。

如果学生出现心理问题,最终自杀,那么一定是辅导员、班主任等没有深入了解学生,工作做得不够,相应就要承担责任,相关人员年度考核优秀、学院年度考核优秀就几乎不可能了。除了直接影响利益外,相关人员还需要做一系列解释、说明、引导、报告等等,真的是非常复杂。所以,所有的辅导员、班主任,都是真心不希望自己的学生发生意外。

我觉得一个很简单道理人不能当巨ying, 一个成年人要懂得一个互相的道理问题所发生的事情不是突发性的,从头到尾,除了结果绝大部分时候都能自主选择规避风险,我想在美国也没外力能干涉。美国大学没有责任把你当小孩。在国内大学行的通。美国可不一定你享受生活的时候,网友没蹭到一点你遇到意外的时候,网友也无能为力只能在美国法律框架下,行使你的个人声张希望大家都明白这个道理,很多人把现实的美国与文学、艺术作品里向世界搞文化输出的美国搞混了,或者干脆分 不清。他们是把自己生平的不得志与不快都归因于出身,又把所有的希望期待放到了那个内心虚拟的灯塔国。然而实际上根本不是这样。这是最最主要的原因-—对美国当下社会环境的不了解。

很多60后、70后的父母,对美国的认知其实还停留在过去.在他们看来把子女送到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去生活,无论对孩子还是家庭的未来都是好的。但他们往往都忽视了文化差异和当下美国的社会环境。其至细究一下,这个悲剧的种子可能在死者年少上学的时候就已经被灌输了。别轻易反驳,因为,如果不是从小耳濡目染,国外的月亮比国内圆,她是绝对不会和有毒瘾的人成为情侣的。- 定是有更加不可抗拒的原因让她把这个“原因”凌驾于“毒品”之上。

我看凶手的名宇叫王浩宇看着也不像是美国人,所以我其实有点迷惑.为什么明知对方吸毒还会和对方在一 起。那么除了这个主要原因之外,还可能有什么其他原因呢?是美国自身体制的问题。美国在面对这种事情下,反应的迟钝已经不是一次两次了。远的有之前迈阿密的火灾,近的有校园枪击案,这两年还有关于新冠的救治与措施,基本可以看出,如果你得了什么病,或者恰巧倒霉遇到什么事,是绝对不能指望他们的公共部门来救你的。美国大片里的事情都是假的。我表达的意思就是美国公共部门的不作为,这就是他们制度和文化的一部分。

这和我们从小到大所了解的出了事找警察是完全不一样的文化和制度体系美国人最擅长的事情就是通过**去传递主旋律价值观,甚至即便是侵路战争也能美化成救援。有些人在出国前一定要搞清楚,你到底喜欢的是文学、艺术作品中的美国,还是现实的美国。你从哪里听说,美国是个讲人权、讲法制、能够保护弱小的国家呢?美国其至都不会保护好美国人它怎么会保护一个黄皮肤留学生呢?女孩的父母说:“我们把女儿的安全托付给大学.但他们背叛了这种信任。

他们知道她处于严重的危险之中,但在她最需要保护的时候却没有保护她。?这真的是误解美国了,美国任何单位、组织、机构都没有承诺过保护谁家孩子的安全,想要在美国过的好,你得比大部分美国人强大、无耻。对于资本家、贪官、强者、人渣、变态、强奸犯杀人犯来说,美国确实是个好地方,因为这是个讲丛林法则的地方,真正的白由世界,你想要在这里混的好,除了有钱,还要脸厚心黑、心狠手辣、忘记一切道德底线这是一个“恶之花Q盛开的土地”,从来不告诉你发生了什么,让你盲目地仇恨,莫名地恐惧,稀里糊涂地活,不明不白地死,生的自由,死的随机〝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好好的中国人,到了美国,呼吸了香甜的空气,很大概率会娈成变态人渣精神病。

我没有说“美国不好”,对于那些内心强大、冷酷、无耻、自私、信奉社会达尔文主义和丛林法则、既能打枪打拳、又能打官司、善于玩弄“契约精神”的人来说,美国是个好去处,可以充分发挥他的天赋特长,这种人到了美国,就像回到家一样如鱼得水,他们尽可以去,去了也能过得不错。从小温室长大,渴望被保护,对社会安全要求过高,出点事就骂政府怨社会的…好好待在社会主义祖国吧。美国不是你的梦中情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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