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如下:
一、审批程序
1、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并提交规定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及其所附材料和证明报教育部审批。
3、教育部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送达申请人。
二、审批条件
1、申办者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2、申办者应当有不少于5名的熟悉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且人员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3、申办者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4、申办者有必备的资金用于中介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损时的赔偿,其数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5、申办者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的中国公名。
三、报送材料
1、《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
3、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证明。
4、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签约方的法人资格证明。
5、资产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机构章程。
7、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及可行性报告。
8、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证明。
四、审批时限
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报告及相关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教育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扩展资料: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2、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
3、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4、有必备的资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们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管理和监督。
对从事非法经营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报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后取消其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
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留学中介
百度百科-工商管理局
百度百科-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百度百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